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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6-00028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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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2024-06-28
【2024年度】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28 09:55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31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为不服,于20243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2024531日,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本案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2023年114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宣城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工锅巴”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投诉信;3.快乐购超市购物小票、支付凭证、超市地址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27788326844)照片;4.宣城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工锅巴”外包装照片六张。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1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在核查情况后,于1113日决定受理投诉,并于1114日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根据挂号信单号查询,挂号信于11162128分由申请人的家人蔡*代签收。被申请人在核查情况后,于1120日决定立案调查。关于投诉事项,因被投诉方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121日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书》和《举报立案告知书》。根据挂号信单号查询,挂号信于1125943分由申请人的家人蔡*代签收。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依法调查后,认为被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予以结案。被申请人于2024130日,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根据挂号信单号查询,挂号信于24181分由申请人的家人蔡*代签收。被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同时,《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于202011日废止。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信封复印件及邮件轨迹查询单(邮件编号:XA27788326844);2.《投诉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信封复印件及邮件轨迹查询单(邮件编号:XA38667081134);3.现场笔录;4.被投诉举报人生产工序操作流程照片六张;5.《拒绝调解情况说明》;6.《立案审批表》;7.《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送达回证、信封复印件及邮件轨迹查询单(邮件编号:XA38667057834);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10.《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及邮寄信封照片、送达回证、邮件轨迹查询单(邮件编号:XA38667005134)。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宣城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工锅巴”标签标注“手工制作”涉嫌虚假标注。111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手工锅巴”成品,仅见上述产品包装袋,包装袋印有“手工锅巴”字样,并标注:“品名:手工锅巴;配料:大米;生产许可证号:SC10734180205013;产品标准号:Q/XXXS0001S;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11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1116日由申请人家人蔡*代签收。112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涉嫌生产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立案查处。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11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1125日挂号信由申请人家人蔡*代签收。1229日,被申请人对案涉“手工锅巴”生产工序流程拍照取证,生产工序流程为:一、由工人浸泡大米;二、工人手工淘洗大米;三、将淘洗后的大米送入蒸饭车蒸煮;四、工人用铲子将蒸煮后的大米压片成型;五、工人将压片成型的大米送入烤箱烘烤;六、冷却后由工人包装成品。2024118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1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4日挂号信由申请人家人蔡*代签收。32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本案法定期限内履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023年1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决定受理后,于11月1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121日作出《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1120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立案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后,于2024年1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申请人举报的权利已经全部实现。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本案受理前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 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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